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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17號
原 告 楊輝榮
訴訟代理人 翁偉傑律師
被 告 陳琪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10月15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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