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訴,950,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50號
原 告 陳榮貴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律師
複代理人 顏靖月律師
被 告 陳榮茂(即陳榮富)
訴訟代理人 江皇樺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承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增值利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