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勞訴,1,201506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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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新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蔣臺方
被 上訴人 朱欽浩
即 原 告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
查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聲明全部不服。
又按月給付102 年7 月1 日起至103 年5 月30日止之薪資,屬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價額即該期間被上訴人可受領之薪資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2,581元;
另給付退休金517 萬8,830元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517 萬8,83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合計為陸佰陸拾捌萬壹仟肆佰壹拾壹元(計算式:1,502,581 +5,178,830 =6,681,411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零捌佰肆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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