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206,20150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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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06號
抗 告 人 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正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5 月6 日103 年度重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以裁定駁回。

理 由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又抗告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自明。

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4 年5 月6 日103 年度重訴字第206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10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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