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221,2015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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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21號
原 告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吉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天一律師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琪
訴訟代理人 曾子興律師
黃光慶律師
柯瑩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買回特別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莉
法 官 王沛雷
法 官 楊忠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育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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