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238,2015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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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38號
上 訴 人 永新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權
訴訟代理人 林翊臻律師
劉祥墩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
劉宇倢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傑萱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玖萬壹仟零叁拾叁元(依上訴人起訴日即103 年4月11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30.252折算,計算式:美金247,621.09元×30.252=7,491,0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貳佰伍拾元,扣除上訴人前繳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捌佰陸拾肆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捌拾陸元。
又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捌佰柒拾伍元,亦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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