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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吳汪緣
吳浤榮
吳財福
吳麗美
吳紫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財寶、楊惠君間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佰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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