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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沛嘉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郭祖君
蔡浩瑀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祖君、蔡浩瑀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040,000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90,12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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