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287,201508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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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上 訴 人 楊宗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通緒等人間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4 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70,900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上訴裁判費32,388元,上訴人僅繳納其中9,420 元,尚應補繳上訴裁判費22,9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附表
本院判命增加調整之每年租金576,690 元,減去原先每年租金369,600 元,每年租金差額為207,09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以存續期間10年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2,070,9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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