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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陳添偉
訴訟代理人 林恩宇律師
被 告 陳祈龍
訴訟代理人 黃珊珊律師
複代理人 王中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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