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444,201610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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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張隆昇
被 告 王月勤
訴訟代理人 林凱倫律師
謝瑋玲律師
陳怡君
被 告 陳冠宏
陳春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12月5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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