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452,2015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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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52號
上 訴 人 蔡素秋
訴訟代理人 謝易達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
趙莉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秋江、廖萬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壹萬玖仟壹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柒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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