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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48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潘進行
法定代理人 潘金燈
潘同興
潘添桂(已歿)
潘富雄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律師
被 告 郭川上
訴訟代理人 陳守煌律師
陳致睿律師
李孟聰律師
謝進益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根億律師
郭品毅律師
被 告 施火木
羅聰明
廖峻賢
廖芳漳
廖峻慶
廖春錦
參 加 人 潘信宜
訴訟代理人 吳旭洲律師
林譽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429號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等事件之判決結果為本訴訟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0年3月3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茲因該事件業已判決確定,有該事件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是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原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玥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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