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528,20161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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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28號
上 訴 人 侯貞雄
輔 助 人 侯傑騰
被 上訴人 張盛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53,3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3,5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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