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565,201508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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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怡君
陳冠宏
陳楷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陸佰貳拾陸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陸佰叁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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