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69號
原 告 杜色
訴訟代理人 崔百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之理由。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 年1 月21日命原告於文到15日內提出爭點整理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4 年1 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
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提出書狀說明逾期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燁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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