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584,2015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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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原 告 黃美智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被 告 陳嬌蓮
陳文浩
陳振興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王貴蘭
被 告 周鉅泯
周錦煌
周錦順
周仁彧
周麗卿
周義夫
訴訟代理人 周金龍
被 告 謝佳純
訴訟代理人 連麗玲
被 告 周巫金英
周承翰
賴安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 年7 月7 日上午11時許,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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