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69,20150814,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周嘉富
被上訴人 郭茂雄
郭陳藤子
王明中
王火潮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5 月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提起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上訴人經命補繳裁判費而未依限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7 月7 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 月1 日送達,惟上訴人迄今猶未補正上開事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等件在卷可稽。

從而,上訴人既於收受裁定後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及裁判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