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3,重訴,99,2017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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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萬淙
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美妤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伍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羿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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