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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原告 陳素娥
再審被告 臺北市市政府
再審被告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民國91年7月2日所為87年度重上字第41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臺灣高等法院87年度重上字第41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再審之訴,即專屬於臺灣高等法院管轄,本院為無管轄權。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再審之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昭 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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