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勞訴,52,201510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2號
原 告 呂家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特力屋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及
資遣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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