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勞訴,54,2017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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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4號
原 告 陳瑋彬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力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朝會
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富豪律師
被 告 東欣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介文
訴訟代理人 李長彥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大偉律師
被 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106年5月26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惟本件就原告之財產、收入資料尚有由兩造表示意見必要,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銘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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