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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台灣日東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宮尾圭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將士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叁萬叁仟玖佰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零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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