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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盛如工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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