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41,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41號
聲 請 人 鍾思慈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文揚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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