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5,201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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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正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薛月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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