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6,2015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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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6號
聲 請 人 周美蘭
相 對 人 和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關於「已於103 年8 月27日間死亡」之記載,應更正為「已於103年8月23日間死亡」。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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