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8,201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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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字第8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慶華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西陵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另聲請人請求選派原臨時管理人潘春生為清算人,惟經按戶籍地查址之結果,並未居住於戶籍地,是否能執行清算人職務,實屬不明,請聲請人一併陳報其最新送達處所,以確認其意願,遂行清算人之職務,或其說明是否仍有其餘清算人及本件有無應行清算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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