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018,2015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建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捌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劉建男於民國102年0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2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3年11月1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
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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