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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峻賢即吳金田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吳峻賢即吳金田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吳峻賢即吳金田已於民國103年9 月9 日死亡。
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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