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04,2015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華祥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慶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玖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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