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056,2015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周政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彥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叁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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