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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維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肆仟捌佰貳拾伍元,及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叁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期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須按期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維堯於093年04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1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204,825元整未為清償(含手續費7,885元整、消費款56,922元整、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37,208元整、已到期之利息2,510元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94,130元整自104年01月0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整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謹 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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