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0912,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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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湘芳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胡湘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光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鎮宇

一、債務人胡光宇應向債權人胡湘芳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胡鎮宇應向債權人胡湘芳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胡光宇應向債權人胡湘蕊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胡鎮宇應向債權人胡湘芳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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