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030,2015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金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貳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劉金治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下同)150,270 元整,及其中150,000 元整自民國(下同)104 年07 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及自104 年07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20% 計付之違約金。
(二) 債務人劉金治於97年08月12日向債權人申請浮動利率 資金交易平台暨MMA 標會理財網會員資格,並經核准
標會額度為新臺幣300,000 元整;
於104 年01月09日 開始參與標會組合( 11期,每期會錢新臺幣2,000 元 整) ,104 年02月09日得標;
於103 年08月01日開始 參與標會組合( 13期,每期會錢新臺幣10,000元整) ,103 年08月01日得標;
於102 年01月01日開始參與 標會組合( 36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 元整) ,102 年08月01日得標;
於103 年02月21日開始參與標會組 合( 25期,每期會錢新臺幣5,000 元整) ,103 年05 月21日得標;
於104 年01月15日開始參與標會組合( 11期,每期會錢為新臺幣5,000 元整) ,104 年02月 16日得標。
(四)依浮動利率資金交易平台會員總約定書約定,參與標會組合之會員如任一標會組合逾30天未繳納會錢時,
聲請人得於相對日逕將會員之全部債務逐筆轉為信用
貸款,用以清償該會員對該標會組合其他會員所應負
擔之債務。未得標轉換信用貸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
以( 應繳付剩餘期數-1) ,該筆信用貸款之期數為應
繳付剩餘期數-1( 詳第十七條) ;已得標轉換信用貸
款之金額為每期會錢乘以應繳付剩餘期數,該筆信用
貸款並於轉換當日到期( 詳第十八條) ;若上開借款
未依約清償,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務人應依法
定利率5%計付遲延利息予聲請人,另逾期6 個月以內
按前開利率之10% ,逾期6 個月以上就超過部分,按
前開利率20% 加計違約金( 詳第十九條) 。
(五)豈料,債務人自104 年07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
約金未償,依民事訴訟法508 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
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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