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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俊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捌仟貳佰柒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俊儒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37%│
│ │305492│ │1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吳俊儒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1120元│ │1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吳俊儒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6396元│ │1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吳俊儒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85%│
│ │10259 │ │1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5│新臺幣│吳俊儒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7028元│ │1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吳俊儒於民國101年07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42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7月12日起至民國106年07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7.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
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19日止累計332,158元正未給付,其中305,492元為本金;
26,666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俊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1月11日止累計26,115元正未給付,其中24,803元為消費款;
1,312元為循環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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