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3,2015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根藤即王儷蓉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淑貞即王儷蓉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王儷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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