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34,2015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簡逸松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博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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