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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玉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潘永成即潘介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叁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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