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5,20150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美娥即偉豐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百揚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秋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零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陸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份,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