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591,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5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凱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叁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債務人於民國103年04月17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二、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申裝書影本、帳單影本、欠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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