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686,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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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6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瑞程即張明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玲琤即李玉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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