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733,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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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鄒開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明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零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五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壹萬柒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四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二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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