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777,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 理 人 陳建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莉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叁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二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四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三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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