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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許俊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玉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叁萬貳仟柒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叁仟柒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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