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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殷朔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洪舜字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就其請求提出證據釋明,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7 日、104 年8 月14日通知提出,聲請人雖於同年月12日、24日具狀陳報,惟仍未提出證據為釋明,依上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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