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104,司促,11849,201508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蘇冠豪即蘇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陸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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