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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繹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叁仟肆佰零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4 年度司促字第11898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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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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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鍾繹辰 431│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2875元│0000000000│07月 19日 │8月 31日止 │點三九 │
│ │ │9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3│新臺幣│鍾繹辰 431│自民國 104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五│
│ │47063 │0000000000│07月 19日 │8月 31日止 │點五九 │
│ │元 │909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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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 相對人鍾繹辰於民國101 年4 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 、3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4 年2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4 年7 月18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965元及費用500 元。
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
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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