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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仲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零伍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柒仟陸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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