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王堉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傅水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叁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六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